河南省绿色工程有限公司

步双全与河南省绿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绿色工程有限公司鄢陵苗木基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24民初2187号
原告:步双全,男,195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告:河南省绿色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号院*号楼附**号;
法定代表人:宋国领,任执行董事一职。
被告:河南省绿色工程有限公司鄢陵苗木基地;
住所地:鄢陵县彭店乡古城村;
负责人:***。
原告步双全与被告河南省绿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绿色工程有限公司鄢陵苗木基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步双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步双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静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