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色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绿色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科中实业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02财保3号 申请人:河南省绿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院**楼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31314695P。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飏(实习),河南林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科中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前进路**属材料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700712184。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省绿色工程有限公司向驻马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科中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648283.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PZPP22410102940000000041)。驻马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科中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648283.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