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盛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盛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425民初1569号
原告:***,女,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有祜,福建友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友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盛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保税区加工贸易区监管大楼附属楼******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6YR46D。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盛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同年7月27日原告***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为5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