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03民初1891号
原告:福建省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青新社区新华街公园一号3#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3497MC***。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将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盛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中路169号利嘉城二期16#楼1422单元-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46YR46D。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法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省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盛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福建省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福建盛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90元,减半收取计4495元,由原告福建省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注:本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