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周口新东建材有限公司与王克彬、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978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周口新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川汇区东环路与文昌大道交叉口苗圃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694850340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卓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彬,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生,住沈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万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兰考县产业集聚区(**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1265220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林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周口新东建材有限公司与王**彬、被申请人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豫1602财保75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对王**彬、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91305.5元的财产。原告周口新东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调解结案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彬、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91305.5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毛 军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