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邵阳市北塔区建丰环保砖厂与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511执17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北塔区建丰环保砖厂,邵阳市北塔区***乡万岁庙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被执行人: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北塔区建丰环保砖厂与被执行人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2)湘0511民初8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该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邵阳市北塔区建丰环保砖厂货款378068元及逾期支付货款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37844.61元、律师费20000元、案件受理费3887元。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相关财产线索,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1、**被执行人有多处银行账户且有大量存款,但是,本院通过系统查控均不能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另外,本院曾委托被执行人其中一个银行账户所在地法院冻结,因该账户系农民工工资专户而不能冻结。被执行人微信、支付宝无账户。 2、被执行人无不动产,无住房公积金账户,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及股息红利。 3、本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有9台车辆,由于上述车辆无法扣押,故现在处置不能。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现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被执行人的上述债权未受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邵阳市北塔区建丰环保砖厂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曾其彬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晔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