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0503民初523号 原告:***,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分包合同工资333437.7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劳务分包工资利息26580元(以333437.7元为基数,按LPR/银行同期利率自2020年12月1日计算至2023年1月1日,顺延照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恒大未来城首二期水电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恒大未来城首二期5号楼的水电劳务;承包方式为:包施工机械,***,包施工人工费,包临水、临电。包质量,包工期,***安全施工,配合施工技术管理、配合材料试验。双方还就承包内容和单价达成了一致意见,合同约定原告方差不多内容为:给水、拍水、强电、消火栓系统、弱电系统、防雷系统以及排风留洞、室外雨水排水、冷凝水及设计变更的一切图纸范围,承包单价为:35元/㎡;所报人工价格不含税票,个税甲方自理。同时,甲方应及时保质保量材料进场,以保证施工进度,否则,甲方承担由此造成损失。乙方自带焊机、电焊条、扎丝、胶带、钢丝、塑料带、钉、钢尺、劳保用品等。另外附加(减少)安装另行协商处理。工程竣工结算完毕后,2020年5月27日,双方经统计签字认定合同外工程量结算单被告应付原告劳务工资合计为330216.7元。2020年11月,双方统计签字认定劳务合同工资结算单应付原告工资合计为1280677元,总合计为1610983.7元,根据原告方提供银行卡交易明细以及项目部财务会计***出具的证明,被告方已向原告方发放劳务工资为1277456元,被告尚拖欠原告劳务工资为333437.7元。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辩称:1、派普公司承接的该项目将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市鑫中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有正规的合法建筑劳务分包资质,派普公司在与有劳务资质的鑫中联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后,不可能与无任何资质的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原告提供的合同为虚假合同,本案应追加**市鑫中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被告。2、派普公司通过农民工专户支付给原告及其班组的工资均系鑫中联委托派普公司代为支付,其中***与原告的结算单也应视为原告与鑫中联公司的结算单。3、根据人社部、住建部的规定,较大的工程项目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发包方、承包方、劳务方共同监管,保证工程顺利进展及农民工工资不拖欠,发放时由劳务方提供工资表,总包方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总包方代付农民工工资不能证明总包单位与农民工及班组建立劳务合同。4、派普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合同关系不成立,派普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不应承担责任。如派普公司已经签订合同,将承担税务等较大风险。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10日,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与原告***(承包方,乙方)签订了《恒大未来城首二期水电劳务分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就恒大未来城首二期5#楼工程进行协商,工程地点位于**市大祥区红旗路交叉口,为框剪结构33层,承包方式为包施工机械、辅材、施工人工费,包临水、临电,包质量、工期、文明安全施工,配合施工技术管理、材料试验;承包工程内容含给水、排水、强电、消火栓系统、弱电系统、防雷系统及排风留洞、室外雨水排水、冷凝水及设计变更的一切图纸范围;承包单价为35元/㎡,所报人工价格不含税票,个税甲方自理,另外附加(减少)安装另行协商处理;工程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0.000完成付款一次,以后每5层付款一次,付已完成工程价款的75%,主电缆穿线及上下水安装完毕付工程款的85%,验收竣工后付工程总款的97%,保证金为工程结算额的3%,一年后结清;甲方应及时保质保量组织材料进场,以保证施工进度,否则甲方承担由此造成损失;乙方自带焊机、电焊条、扎丝、胶带、钢丝、塑料带、钉、钢尺、劳保用品等;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来城项目负责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字盖章。 2020年5月27日,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来城项目部对***班组(水电)的合同外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工资合计330216.7元。2020年11月,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来城项目部对***班组(水电)的总工资进行结算,确认合同内工资为1280677元,合同外工资为330216.7元,总合计工资为1610893.7元。上述两次结算均有原告***及施工员***签字确认,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来城项目部加盖公章。2018年2月4日至2021年2月9日,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陆续向原告***支付了水电施工款1277456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恒大未来城首二期水电劳务分包合同》、《合同外工程量结算单》、《劳务合同总工资结算单》、水电施工费清单、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劳务合同纠纷。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来城项目负责人***与原告***签订了《恒大未来城首二期水电劳务分包合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完毕,被告亦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故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在庭审中,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认可***作为**未来城项目部负责人,故***代表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的行为系其职务行为,其后果应当由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扣除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的水电施工费1277456元后,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333437.7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333437.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合同落款印章系伪造、案涉合同系虚假合同,但结合本案事实,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水电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对被告提出合同虚假的辩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其要求公章鉴定的申请亦不予同意。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其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辩驳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主张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向其支付逾期劳务分包工资利息26580元,因双方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劳务费333437.7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50元,由原告***负担200元,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