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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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185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豫西分公司),住所地:**市函谷路与荆山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786245009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实际预交709.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