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与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豫西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PAGEMERGEFORMAT2 河南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282民初1853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豫西分公司),住所地:**市函谷路与荆山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786245009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金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实际预交709.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