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方城县兴发石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381民初789号 原告:方城县兴发石业有限公司,住方城县古庄店镇古屯公路北侧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257499960X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兰考县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1265220XU。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南阳市卧龙区。 原告方城县兴发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方城县兴发石业有限公司以本纠纷已私下调解解决为由,于2024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城县兴发石业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城县兴发石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64.12元,由原告方城县兴发石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