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402民初11502号之一
申请人:**,男,198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1265220XU。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22210104602023000××××),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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