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粤0604执保5661号
申请人:郑州东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英街88号大宇颐园17号1**4层西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0562245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61号27层2701之03、04、0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EJ010B。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绿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亿创街1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58186470。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产业集聚区(**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1265220X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林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佛山铂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15号三座1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90159831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水办事处沙涌湖洲村民小组(中清综合楼)首层南边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4561858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东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绿地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铂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0604民初33026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绿地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铂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名下价值18802968.82元的财产或存款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州东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结合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绿地投资有限公司、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铂晟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银行存款18802968.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东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