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某有限公司;鹿邑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628民初2323号 原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71265220XU,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元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元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鹿邑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5MBOWO4019N,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宋河大道中段路西。 负责人:***。 原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鹿邑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