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282民初3524号
原告:***,女,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陕州区大营镇城村12组46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豫西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函谷路与荆山路交叉口西南角。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河南智瑞商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灵宝市长安路中段思平桥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派普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豫西分公司、第三人河南智瑞商用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6680元,退还原告***166**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