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106民初103号
申请人:深圳市城辉园林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楚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楚朝群,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城辉园林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河南楚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楚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存款(保全财产限定金额513164.03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楚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存款(保全财产限定金额513164.03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耿敏
人民陪审员汪淑庆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