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26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王合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镇江,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红,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洛柴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改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改青,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丙奇,男,196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波,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史瑞梅,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楚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楚朝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楚朝群,男,196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俊格,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河南楚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楚朝群、赵俊格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朝阳,河南洛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洛柴发动机有限公司、李改青、张丙奇、张波、史瑞梅、河南楚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楚朝群、赵俊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9)豫0305民初33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改判为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驳回起诉的条件,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此可知,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二是有经济犯罪嫌疑。这两个条件相对独立、互相印证,缺一不可。本案系因洛阳市洛柴发动机有限公司向上诉人借款,河南楚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改青、张丙奇、张波、史瑞梅、楚朝群、赵俊格提供担保,因借款人洛阳市洛柴发动机有限公司未能归还到期借款而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诉。很显然,本案属于典型的经济纠纷案件,不符合上述第十一条规定的驳回起诉的条件。二、本案中即使被上诉人涉嫌经济犯罪,仍应承担民事责任,经济纠纷案件仍应进行审理判决。刑事犯罪和借款合同效力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承担刑事责任仅仅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并不包括对借款合同效力的评价。犯罪行为并不当然影响借款合同效力,借款合同是否有效最终还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判断,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民事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民事活动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仍受民事合同的约束,被上诉人仍应对本案承担民事责任,故本案仍应对民事经济纠纷部分进行审理判决。三、即使存在经济犯罪行为,本案民事经济纠纷的审理不以刑事诉讼的处理结果为前提,刑事案件的审理不会对民事经济纠纷诉讼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四、依法支持职能机关制裁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把握好利益平衡,是人民法院的应有立场。而“只要涉嫌刑事犯罪,民事诉讼一律裁定驳回或者中止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的审判思路则偏离了这一立场,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河南楚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楚朝群、赵俊格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所起诉的案件因洛阳市洛柴发动机有限公司、张波等人涉嫌贷款诈骗罪,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于2019年1月15日收案登记,上诉人的起诉在后,本案是同一事实分别涉及刑事以及民事,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按照刑事案件办理。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洛阳市洛柴发动机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00万元;2.判令洛阳市洛柴发动机有限公司支付借款800万元的利息100万元(自2016年12月29日-2017年12月29日,按月息10.65‰计息);3.判令洛阳市洛柴发动机有限公司支付借款800万元的利息754720元(自2017年12月31日-2019年5月31日,按月息9‰计息);4.判令洛阳市洛柴发动机有限公司支付借款800万元的利息(自2019年6月1日-2019年12月31日,按月息9‰计息);5.判令洛阳市洛柴发动机有限公司支付借款800万元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1月1日至本息付清为止,按月利率13.5‰计息);6.判令河南楚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改青、张丙奇、张波、史瑞梅、楚朝群、赵俊格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7.判令洛阳市洛柴发动机有限公司、河南楚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改青、张丙奇、张波、史瑞梅、楚朝群、赵俊格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河南楚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洛阳市洛柴发动机有限公司、李改青、张丙奇、张波合同诈骗为由向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报案,经洛阳市公安局批准指定由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管辖,目前该案已涉嫌骗取银行贷款犯罪正在受案办理中。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向该院发送了《公函》,明确告知本案因涉嫌骗取银行贷款犯罪正在受案办理。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驳回起诉,并将相关材料移送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裁定:驳回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的起诉。
二审中,河南楚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楚朝群、赵俊格提交了新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本院认为,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显示楚孝彤以李改青、张波等人涉嫌合同诈骗于2019年1月15日向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治安大队报案,该分局于2019年11月8日向一审法院出具龙门公(治)调证字[2019]0027号《调取证据通知书》,向一审法院调取本案的相关材料,同年11月28日,该分局又出具洛公(龙门)治字[2019]第10003号《公函》,载明本案因洛阳市洛柴发动机有限公司、李改青、张丙奇、张波涉嫌骗取银行贷款案,该案经洛阳市公安局批准指定龙门公安分局管辖,现该案正在受案办理中。上述材料明确显示本案与涉嫌骗取银行贷款案系同一事实,且公安机关正在受案办理中,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涧西支行的上诉请求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丽娜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王茂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富林
书记员卫淑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