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执1989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龙区开元大道256号。
法定代表人:韩蕴华。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出生,住孟津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5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赵俊格,女,汉族,1966年2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赵环丽,女,汉族,1974年11月21日出生,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河南楚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园区龙门东山。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洛阳市洛柴发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老城区春都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改青。
被执行人:藏留蛟,男,汉族,1958年8月29日出生,住偃师市。
被执行人:宋玉若,女,汉族,1960年3月19日出生,住偃师市。
被执行人:藏天奇,男,汉族,1982年11月9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红星,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执行人:张丙奇,男,汉族,1963年5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执行人:李改青,女,汉族,1965年8月10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执行人:洛阳鹤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唐宫东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赵环丽
被执行人:李迎社,男,汉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孟津县。
被执行人:张波,男,汉族,1987年9月28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被执行人:洛阳惠航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县常袋乡。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偃师市宝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城关镇新城村北。
法定代表人:藏留蛟。
被执行人:史瑞梅,女,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张丙奇、李改青、洛阳鹤阳商贸有限公司、李迎社、张波、洛阳惠航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偃师市宝隆化工有限公司、史瑞梅、***、***、赵俊格、赵环丽、河南楚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洛柴发动机有限公司、藏留蛟、宋玉若、藏天奇、李红星追偿权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3民终626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在2019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张丙奇、李改青、李迎社、张波、史瑞梅、***、***、赵俊格、赵环丽、藏留蛟、宋玉若、藏天奇、李红星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洛阳鹤阳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惠航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偃师市宝隆化工有限公司、河南楚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洛柴发动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于2019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并未报告财产。后本院电话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未与被执行人取得联系。
二、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且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9月3日、2019年10月16日、2019年11月26日、2019年12月21日、2019年1月16日对被执行人共计提起6轮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查,冻结被执行人赵俊格洛阳银行3288.4元、农业银行35306.32元,藏留蛟中信银行945.02元,藏天奇偃师融兴村镇银行1128.27元、中国银行1506.79元,***中国农业银行588.74元、中国银行2644.79元、洛阳银行2883元,***河南农村信用社300.27元、张丙奇河南省农村信用社542.95元、宋玉若交通银行1018.83元、中国银行505.55元,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暂不扣划,继续冻结。
2、2019年8月23日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名下有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28号1幢1-3301号房产,上述于2017年3月3日保全查封,该房产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
2019年8月23日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张波名下有位于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中州东路东段69号25幢2-1101号房产,该房产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
2019年8月23日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赵俊格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建东路46号5幢1-501号房产、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22号4幢5-622号房产、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224号00幢2-307号房产、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22号4幢5-623号房产,上述于2017年3月3日保全查封,现上述房产申请人要求暂不处置。
2019年8月23日到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赵环丽名下位于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健康路22号院4幢1-201号房产、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健康路22号院0幢5-负26号房产、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健康路22号院0幢6-负31号房产、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南苑一路北侧九鼎中和湾6幢1-3202号房产,上述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无法处置。
三、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10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前往李改青、张丙奇、张波户籍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李改青、张波下落不明,洛柴发动机有限公司已停业,被执行人张丙奇在焦作监狱服刑。
2019年10月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线索前往偃师市宝隆化工有限公司所在地调查被执行人的情况,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偃师市宝隆化工有限公司已停工约1年,法定代表人藏留蛟下落不明。
四、因被执行人升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张丙奇、李改青、李迎社、张波、史瑞梅、***、***、赵俊格、赵环丽、藏留蛟、宋玉若、藏天奇、李红星作出拘留决定,对被执行人洛阳鹤阳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惠航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偃师市宝隆化工有限公司、河南楚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洛柴发动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进行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5068569.02元及相关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豫0311执19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张丙奇、李改青、洛阳鹤阳商贸有限公司、李迎社、张波、洛阳惠航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偃师市宝隆化工有限公司、史瑞梅、***、***、赵俊格、赵环丽、河南楚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市洛柴发动机有限公司、藏留蛟、宋玉若、藏天奇、李红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洛阳金财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雪梅
审判员 胡炎峰
审判员 周亚男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杨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