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河南楚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04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748-1号
原告:***,曾用名***。
被告:河南楚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楚朝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韦铭轩,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楚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焦洛川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牛菲洁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