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鹏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鹏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603执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右玉县新城镇。
被执行人山西鹏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鹏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780348.4元,案件受理费17478元,并承担执行费20378元。但被执行人山西鹏达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鹏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1818204.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