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晋0603执217号
被执行人***达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案执行款544940.20元及相关利息;
二、负担申请执行费7849.40元。
逾期不履行,将负担迟延履行金。三十日内拒不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你单位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朔州平鲁支行
开户名称: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开户账号:62284016770********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人:路兴武联系电话:0349-418****
本院地址:朔州市平鲁区平阳西街6号邮编:036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