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702民初1960号
原告北京蒙多体育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东清,系该公司总经理。
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第拾村(京良路北金鹰公司东150米)
被告太原理工大学。
校长黄庆学。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街大街79号。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林,该公司负责人。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坞城东街南巷41号。
被告太原市鹏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巧英,该公司负责人。
地址太原市迎泽区水西关南街。
原告北京蒙多体育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太原理工大学、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鹏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蒙多体育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太原理工大学、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鹏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蒙多体育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蒙多体育设施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太原理工大学、中铁三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鹏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461元,减半收取11230.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爱莲
人民陪审员 籍润萍
人民陪审员 李 强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樊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