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民抗55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右玉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太原市鹏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五台县。
法定代表人:师某,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太原市鹏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6民终64号民事判决,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以晋检民(行)监[2018]14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菊萍
审判员 杨如珍
审判员 范丽娜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崔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