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鹏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太原市鹏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民抗55号

抗诉机关: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右玉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太原市鹏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五台县。

法定代表人:师某,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太原市鹏达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五台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6民终64号民事判决,向朔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以晋检民(行)监[2018]140XXXXXXX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菊萍

审判员 杨如珍

审判员 范丽娜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崔瑞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