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603执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右玉县新城镇。
被执行人山西鹏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鹏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鹏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太原支行的存款1818204.4元,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鹏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太原支行的存款1818204.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任勇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