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与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台运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4民初7413号
原告:***,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被告: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上塘镇环城西路与环城北路交叉口(财税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台运贵,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被告:永嘉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北城街道永建路324号。
法定代表人:卓丐岭。
原告***与被告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台运贵、永嘉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永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台运贵、永嘉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现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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