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424执27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正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市锦城街道国联大厦1(1幢1503),组织机构代码:68290733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
本院在执行杭州正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2019)浙0424执2722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分期履行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9)浙0424民初801号调解书的执行。
任何一方违约,则另一方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