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6民初1861号
原告:杭州正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忆江南家园26(26幢11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博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乾潭镇江南村。
法定代表人:耿侃。
原告杭州正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博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正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正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