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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正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4民初1056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正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杭天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正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7元由杭州正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 勤
书记员 陆莉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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