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2民初2950号之五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东侧,郑港五路北侧3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胡华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绿梦,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河南省蒲新防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长城商贸城东区16号。
法定代表人:赵相月,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浦新防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请求解除对担保人胡华敏名下房产(合同号为XX,坐落于郑东新区XX)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胡华敏名下房产(合同号为XX,坐落于郑东新区X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米聪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