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3575号
原告:***,男,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克,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东侧郑港五路北侧3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胡华敏。
原告***与被告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利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蔡 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