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2395号
原告:***,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东侧郑港五路北侧3号楼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胡华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南英特大厦5层501-503室。
法定代表人:郭永红,该公司经理。
***与***、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小洁
人民陪审员  王聪瑶
人民陪审员  张建阁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