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2414号
申请人: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东侧,郑港五路北侧**楼**901。
法定代表人:胡华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琳娜,河南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雪蕊,河南崇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州银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暂停发放被申请人***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位于郑东新区**的房产拍卖款,并提供一份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担保金额:19069222.10元、担保期限: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止)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暂停发放被申请人***名下不动产权证号为郑房房权证字第**,位于郑东新区**的房产拍卖款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世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薛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