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92民初2579号
原告:**,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殿卿,郑州市荥阳市崔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东侧,郑港五路北侧3号楼9层901。
法定代表人:胡华敏。
原告**与被告河南育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797元,减半收取计18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峰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