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民初2198号
原告:宿迁市友光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JDN552,住所地沭阳县宁波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曹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满,江苏瀛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被告:**,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原告宿迁市友光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宿迁市友光照明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迁市友光照明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市友光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计1570元,由原告宿迁市友光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小芹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曹小小
书 记 员 赵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