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22执146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友光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MA1MJDN552。
法定代表人曹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4年10月28日出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宿迁市友光照明有限公司依据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1322民初1299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沭阳县长江家园1幢9号门面房被我院予以查封、处置,经公开拍卖以人民币66.83万元价格成交,拍卖款正在分配过程中。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长 杨光阳
审判员 蒋华伟
审判员 刘盼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希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