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吉0193民初4010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6月20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首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坐标软件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区创新路**军转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长春坐标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坐标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坐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于2017年7月17日与坐标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2017年7月17日至2020年7月16日止,试用期工资3600元,期满工资4500元,未约定试用期限。***入职后,在试用期内坐标公司未给***缴纳五险一金,且坐标公司自2020年5月起停止为***缴纳社会保险。在2020年5月11日,坐标公司向***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及通知书,解除原因为辞退,解除日期为2020年5月9日,直至2020年9月才为***办理减员手续,导致***无法入职新公司。坐标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坐标公司赔偿因未给***缴纳社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22970.24元。
坐标公司辩称:我方不同意给付***未缴纳社保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7日至2020年5月9日在坐标公司工作,坐标公司给***缴纳了自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2020年7月17日,***诉至本院,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坐标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等共计25000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劳动争议不再向坐标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二、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出具(2020)吉0193民初253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2020年8月10日签字生效。2020年9月28日,***再次向长春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对仲裁不服再次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关于***要求坐标公司赔偿因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而造成的损失22970.24元的诉讼请求,因***第一次诉至本院时,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坐标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前一次性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等共计25000元,***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就劳动争议不再向坐标公司主张任何权利;二、双方无其他争议。本院出具(2020)吉0193民初253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2020年8月10日签字生效。因此***就双方劳动争议再次起诉至本院主张相关权利,不应再得到支持。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因***提供不出相应证据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而***要求赔偿损失22970.24元的数额是其自己计算的,没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主张的损失数额依据不足,因此***的诉讼请求,缺乏充分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