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6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坐标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新区创新路**军转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坐标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3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聂 莹
审判员 ***
审判员 梁 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