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坐标软件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坐标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民终6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6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坐标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新区创新路**军转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长春坐标软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93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聂 莹 审判员 *** 审判员 梁 明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