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524执166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县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何锦灿,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荣强、***,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
法定代表人:林为棒,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安溪县保安服务公司与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478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偿还保安服务费人民币59250元及利息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安溪广福包装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