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终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益民路**。
法定代表人:廖宏疆,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上诉人福建省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9)闽0524民初2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福建省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福建省安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慧瑛审判员郭金旺
审判员 郑 程 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钟 昭 婷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