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日兆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深圳市日兆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与中海信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10699号
原告深圳市日兆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6号财富广场西塔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298388G。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海信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布澜路深港中海信科技园总部经济中心2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27195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日兆光伏能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中海信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00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财产,为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编号为2019-1032号,载明若因原告申请错误,导致被告造成经济损失,其对被告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2000000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中海信科技开发(深圳)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杨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