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32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营业场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3018号世纪汇广场B1层B112-B114、B123-B128;1层102-105号商铺,107-110商铺,6-15层、35-48层。
负责人:唐玲,行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日兆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招商华侨城曦城16栋103。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原审被告深圳市日兆光伏能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52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柯又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