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日兆光伏能源有限公司

镇江洁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日兆光伏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日兆光伏能源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12民初3106号
申请人:镇江洁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瑞山东路与兴园路交叉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群,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日兆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招商华侨城曦城16栋1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日兆光伏能源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槐荫村。
负责人:***。
被申请人:江苏明阳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谷阳镇槐荫村。
法定代表人:孔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镇江洁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日兆光伏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日兆光伏能源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明阳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镇江洁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日兆光伏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日兆光伏能源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明阳光伏能源有限公司价值14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镇江洁阳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日兆光伏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日兆光伏能源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江苏明阳光伏能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镇江洁阳新能源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高倩
书记员张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