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顺广达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顺广达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9民初758号
原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44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580679872A。
负责人:何建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关全,贵州非攻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顺广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城关原酱油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DQD9X4A。
法定代表人:罗宁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吴忠林,男,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
第三人:长顺县天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长顺县长寨镇长征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322136541N。
法定代表人:陈萍,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被告贵州顺广达建设有限公司、吴忠林、第三人长顺县天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后,因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承担。
审判员  王永健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庹玉芳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29民初758号
原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路44号办公楼(自编号3层11号房)[兴关社区],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2580679872A。
被告:吴忠林,男,1968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长顺县,居民身份证5227291968××××××××。
被告:贵州顺广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城关原酱油厂,组织机构代码91522729MA6DQD9X4A。
第三人:长顺县天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长寨镇长征大道,组织机构代码91522729322136541N。
1011250004:贵州非攻律师事务所金关全,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贵州顺广达建设有限公司、吴忠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0.00元,减半收取1,675.00元,由原告安徽省中信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
证人、翻译人员等出庭费元,由负担。
鉴定费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