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诚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郝荣与河津市赵家庄乡义唐村民委员会、运城市诚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82民初1640号
原告:郝荣,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河津市人。
被告:河津市赵家庄乡义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津市赵家庄乡义唐村。
负责人:***,村主任。
被告:运城市诚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学苑南路盐湖城********。
法定代表人:高忠孝,总经理。
原告郝荣与被告河津市赵家庄乡义唐村民委员会、运城市诚岩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郝荣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权利。原告郝荣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郝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郝荣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