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2民初137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旭波,男,万荣县解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柴欣。
原告***与被告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柴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9年7月17日收到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对被告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柴欣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