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22民初568号
原告: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
被告:***,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晖,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万荣县南环东街雨通小区2-010号,市民。系被告***兄长。
原告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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