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被告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2民初2183号
原告:***,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被告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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