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2民初2183号
原告:***,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万荣县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荣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被告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黄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