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2民初258号
原告: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荣县恒磁南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许建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李洋,女,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虎生,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光华乡薛吉村居民。
原告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廉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对被告的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山西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自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