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廉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822民初258号

原告: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万荣县恒磁南路路东。

法定代表人:许建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李洋,女,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廉虎生,男,196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万荣县光华乡薛吉村居民。

原告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廉虎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对被告的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山西万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自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