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822执保64号
申请人:***,男,1957年2月1日出生,汉族,陕西卫视万荣县。
被申请人: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万荣县。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在1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在执行诉讼保全期间,依据(2018)晋0822民初149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2018年8月11日,本院在网络上冻结了山西万豪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511**6的存款10000.17元,在中国工商银行0511**6的存款57479.95元,以上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0日止)。于2018年9月29日冻结了***提供担保的其在中国工商银行0511**10的存款100000元,以上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9月29日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保全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薛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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