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兴城建基础发展有限公司

郑州中兴城建基础发展有限公司、云南美投建材有限公司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民辖终9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中兴城建基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友爱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兰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美投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小新册村东城建材城。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郑州中兴城建基础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22)云0114民初78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郑州中兴城建基础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郑州中兴城建基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美投建材有限公司之间并未订立《木材购销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上诉人云南美投建材有限公司与案涉被告郑州中兴城建基础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之间约定,于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因此,上诉人认为,如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提起民事诉讼。其地域管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南郑州市××路××号,该住所地属于郑州市中原区行政辖区。本案的地域管辖法院应为上诉人(被告)住所地行政区域内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另则,上诉人认为,即便被上诉人云南美投建材有限公司与案涉被告郑州中兴城建基础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之间订立的书面合同有“如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由项目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之约定。但基于被上诉人云南美投建材有限公司与案涉被告郑州中兴城建基础发展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双方已经对账结算,双方之间已因此形成了合同之债。本案案由,应当确认为债权债务纠纷。其地域管辖,仍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被上诉人云南美投建材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涉案《木材购销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确不能协商,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在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载明工程名称为昆明市外国语学校呈贡校区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工程地点为昆明市呈贡区乌龙片区外国语学校。该协议管辖明确、具体,且并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本案案涉工程项目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潘 玲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