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中兴城建基础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屿塘经贸有限公司、郑州中兴城建基础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9250号 原告:云南屿塘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东城山庄木材市场3幢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QFE02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州中兴城建基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友爱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64781L。 法定代表人:兰里。 被告:***,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云南屿塘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中兴城建基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云南屿塘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屿塘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