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4民初9250号
原告:云南屿塘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东城山庄木材市场3幢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QFE02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仁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州中兴城建基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友爱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21864781L。
法定代表人:兰里。
被告:***,男,196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云南屿塘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中兴城建基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云南屿塘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云南屿塘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