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民初9541号
原告:山东东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苗族布依族自治州开发区渡船堡都匀市水泥厂宿舍101栋1**2层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EDTAY2K。
负责人:***,职位不祥。
被告:贵州翼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开发区纬四路清水湾移动1**4层D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E2G9J8N。
法定代表人:**,职位不详。
原告山东东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诉被告贵州翼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东东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东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东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68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34元,由原告山东东岳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 雪 婷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丰 依
书 记 员 ***(代)